聯合報╱記者林河名/台北報導】 2008.04.23 04:02 am
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,將「父債子不還」的對象,擴及成年人;亦即「成年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也僅負「有限責任」,只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今年一月四日才修正公布施行,規定「未成年人」及禁治產人採「強制限定繼承」,但有關繼承保證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部分,並未溯及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「成年」繼承人,被視為「未竟之憾」。
昨天繼承編施行法修正後,擴大追溯在今年一月四日新法施行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,也僅須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;但為兼顧法律安定性,昨天通過的修正內容規定,修法前已清償的債務,不可要求返還。
這項修正案,是由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提案。徐中雄昨天在三讀通過後表示,此案通過後,過去發生的不公不義債務可獲得清除。
他說,現實案例中,很多成年繼承人發現繼承保證債務時,往往都過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,加上被繼承人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時,都放棄先訴抗辯權,繼承人幾無救濟管道,有必要修正「不義之法」,讓修正前已發生繼承保證債務事件的當事人有重生機會。
修正條文規定:「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,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,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,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,得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」,但修法前已清償的保證契約債務,不得請求返還。
不過,在立法院委員會初審期間,法務部、司法院及行政院金管會代表都有不同意見。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,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不宜剝奪債權人財產權,建議再斟酌是否修法;金管會也擔心,修法後將使銀行對於借款的授信更為審慎,不利於金融流通與經濟發展。